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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播答題火爆背后的法律冷思考專欄號

        砍柴網 / 趙占領 / 2018-01-22 09:43
        不管直播答題是作為一種獨立的商業模式,還是只作為視頻APP、新聞客戶端、手機游戲的標配,直播答題活動除了有一些問題需要規范,對內容合法性需要監管之外,直播答題基本...

        文/趙占領

        新年伊始,直播答題成為互聯網行業首個現象級事件。沖頂大會、芝士超人、百萬英雄、百萬贏家等多家視頻平臺推出的直播答題活動迅速走紅,動輒上百萬的獎金更是吸引了大量用戶的參與。

        1月10日,易凱資本創始人兼CEO王冉在朋友圈中提出一個問題:現在遍地開花的知識問答市場一個月內會發生什么?A、更多玩家跟進;B、出現單場千萬獎金額;C、有關部門出臺嚴格政策。馬化騰選擇C,周鴻祎選擇A,并補充說:“A選項應該改成巨頭紛紛進入”。

        馬化騰的選擇倍受關注,特別是隨后發生的花椒直播被監管部門約談事件,似乎也印證了這一點。1月13日,花椒直播平臺在推出的“百萬贏家”活動中將香港和臺灣作為國家列入了答案選項。1月14日,北京市網信辦就此約談花椒直播相關負責人,責令全面整改。

        這些引起了公眾對于直播答題模式合法性的關注。其實,首先需要明確的是,部分直播答題活動中存在的內容違規、數據造假等反映的是經營過程中的問題,需要規范,甚至不排除后續面臨嚴格監管。但是,這些與直播答題獲獎這種模式本身是否合法無關,模式的合法性需要根據現有法律法規進行具體分析。

        直播答題獲獎是否屬于有獎銷售?

        很多人非常關注這個問題,主要因為這涉及到直播答題是否需要遵守《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中有關“有獎銷售”的規定。

        什么是有獎銷售?2004年3月17日,工商總局在《關于網站在提供網上購物服務中從事有獎銷售活動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問題的答復》(簡稱“《答復》”)明確規定:“網站經營者在提供網絡服務、網上購物等經營活動中,為招攬廣告客戶、提高網站知名度及提高登錄者的點擊率,附帶性地提供物品、金錢或者其他經濟上的利益行為,構成有獎銷售,應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予以規范”。

        可見,對于有獎銷售的理解,不應局限于具體的商品或服務銷售活動,而應結合商業模式和經營活動進行理解。例如,淘寶在2014年“雙12”活動中,通過移動端掃描二維碼送彩票的方法間接推廣移動客戶端,被杭州市余杭區監管部門認定為有獎銷售。

        就直播答題而言,各直播平臺雖然不存在直接的有償銷售行為,但是推出直播答題活動的根本目的是提供知名度,獲取流量,推廣安裝APP或者提高平臺的點擊率、活躍度,應屬于工商總局《答復》中所規定的有獎銷售,因此應遵守《反不正當競爭法》及相關規定。

        直播答題獎金是否可以超過5萬?

         

        根據剛剛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抽獎式的有獎銷售的獎金不能超過5萬元,不再是之前規定的5000元。直播答題模式中,因答對題目者平分總金額,所以每個獲獎者的獲獎金額高低取決于中獎人數的多少,曾有一場活動中僅一名用戶答對題目,獨享了上百萬獎金,顯然超出了5萬的限制。

        但是,這種做法并不違規。原因在于,《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有獎銷售”包括兩種形式:附贈式有獎銷售和抽獎式有獎銷售。根據工商總局頒布的《關于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附贈式有獎銷售獎勵的是所有購買者,抽獎式有獎銷售獎勵的是部分購買者。所謂“抽獎式”是以抽簽、搖號等帶有偶然性的方法決定購買者是否中獎。

        現有法律規定抽獎式有獎銷售中獎金不能超過5萬,而并未限制附贈式有獎銷售中的獎金數額,主要是因為前者中消費者可能存在投機心理,立法目的就是要禁止經營者利用消費者的投機心理來誘導消費者的市場選擇,而后者中獲獎并不存在偶然性,因此也不存在投機心理,所以未規定最高金額。

        目前各個直播答題平臺的規則均是所有用戶都可參與答題,不同平臺的題目數量可能不同,但只要用戶在規定的時間內答對題目,均確定獲獎,所有答對者平分總金額。也就是說,只要用戶答對題目,獲獎就不具有偶然性,而是具有必然性。所以,直播答題模式雖然屬于有獎銷售,但并不是抽獎式有獎銷售,而是附贈式有獎銷售,每個獲獎者的獲獎金額不受最高5萬元的限制。

        直播答題也不同于廣電總局規定的有獎競猜

        2005年,廣電總局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電話和手機短信參與的有獎競猜類廣播電視節目管理的通知》(簡稱“《通知》”),其中,對有獎競猜節目的收費形式、內容、頻次等都做了詳細規定,同時,首次對有獎競猜類節目的獎項金額做出規定:不得超過一萬元。

        但是,這個《通知》針對的是廣播電視節目,參與方式是電話或手機短信,同時,獲獎聽眾、觀眾的產生方式一般是在競猜成功者中隨機抽取,帶有偶然性。顯然,時下流行的直播答題活動大多通過網絡視頻平臺進行,并非廣播電視節目,通過互聯網在線答題的方式參與其中,獲獎與否僅與答題對錯有關。因此,直播答題與《通知》中所規定的有獎競賽有很大差別,獎金金額也不受1萬元的限制。

        直播答題獲得還需解決個稅和個人信息保護問題

        盡管直播答題模式本身并不違法,但是直播平臺在開展直播答題活動中仍有一些需要解決的法律問題。其中比較突出的是個稅問題。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用戶參與答題成功而獲得的獎金應屬于個人所得中的“偶然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不同于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獎金有“1萬元”起征點,直播答題的獎金沒有起征點。同時,直播平臺是向獲獎者個人支付偶然所得的單位,應該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的義務,目前推出直播答題活動的平臺基本都沒有代扣代繳個稅,普遍存在著稅收監管風險。

        除此之外,直播答題活動中個人信息保護問題也逐漸引起各界關注。

        直播答題迅速火爆,很可能將會成為各類視頻APP、新聞客戶端、手機游戲的標配,而用戶參與其中,往往需要先下載、注冊APP,提交身份證號碼、銀行賬戶等非常敏感的個人信息。一旦這些信息泄露,將會給用戶的財產甚至人身安全帶來很大隱患。而且,不排除個別企業推出直播答題活動的目的是為了迅速收集大量用戶的個人信息,進而借此用于牟利。

        最后,不管直播答題是作為一種獨立的商業模式,還是只作為視頻APP、新聞客戶端、手機游戲的標配,直播答題活動除了有一些問題需要規范,對內容合法性需要監管之外,直播答題基本的業務模式并不違反現有法律規定,應該不會像其他業務那樣,因基本的業務模式違規而被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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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名IT與知識產權律師、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中國網絡誠信聯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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