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直播侵權也進入“新媒體”時代 行業頑疾何以破除?專欄號
一切的態勢都在表面,互聯網發展到今天,雖然產權和IP保護概念深入人心,但其中的大頭---體育賽事,相關的直播版權認定、保護依然是行業頑疾,形成一套相關的法規機制前景依然嚴峻。
2014年,“電視粉”客戶端盜播CCTV1、CCTV5、CCTV22等電視頻道的節目,被央視一紙訴諸法院;2015年3月,新浪起訴鳳凰網,認為鳳凰網設置中超頻道直播賽事,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權;2015年5月,騰訊5億美元獲得了NBA賽事未來5年的獨家網絡直播權后,以檸檬直播為代表的網絡直播平臺屢次盜播,騰訊幾番溝通無果......
體育賽事盜版侵權頻發,然而相關受害者即便訴諸法律,大部分官司都陷入了糾纏,各執一詞模棱兩可,很少有案子短期內審完,至于相關處罰金額更是低額度,沒有能從根本上遏制當前多發的的賽事侵權。
2018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蘇寧控股集團董事長張近東則從5個方面提出建議,系統性闡述了我國在體育賽事權利保護上亟待解決的問題,建議建立體育賽事直播權利法律保護,促進體育產業健康發展。這已經不是張近東第一次在兩會期間聚焦體育事業發展。
2016年兩會,還是全國政協委員的張近東提出提案,建議加強青訓體系的建設,完善校園足球比賽,全面實現青訓人才和教育系統資源的有效結合。2017年兩會,張近東再次建言,這一次焦點放在了中超,建議中超應逐步擴容。
在筆者看來,從完善校園足球到鼓勵中超擴容,再到這次的體育直播版權保護,張近東在兩會上的建言愈發的貼近產業發展核心問題,這些提案和建議如果能夠相應地落地,將會對中國5萬億級別的體育產業帶來積極的促進作用,助推行業進入高速健康發展的軌道。
而今天筆者就由張近東代表兩會上的建議,結合當前我國面臨的體育賽事版權相關焦點問題,談談一些新的看法。
體育賽事侵權頻發背后兩大頑疾:認定和處罰
版權保護本應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不值得再去談論,而體育直播領域的版權保護早已經不是新鮮的話題,那么張近東代表為何用寶貴的建議機會,系統性的對其保護進行建言呢?在我看來主要的原因無非兩點:第一,權益的認定;第二:侵權的處罰。
一部電影、一本小說、一首音樂相關的著作權和版權收益歸誰,這很明確,因為《著作權法》有規定這些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是能納入保護的范疇。而在很多人眼里,體育賽事,不管是足球還是籃球,運動員們不是“演員”或者“作者”,他們的比賽難以稱之為具有獨創性的智力成果,所以很難按照影視行業獨創作品一樣進行認定,這也是為什么出現侵權之后非常難認定的原因所在,這個問題已經困擾行業多年。
所以筆者注意到張近東代表在建議中特別提到“既然計算機軟件可以被認定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那么過多的糾結于獨創性標準或者以較高的獨創性標準來嚴格要求所有的作品類別就是不合適的。因此,建議對于體育賽事直播采取較低的獨創性標準或者直接取消對該類作品的獨創性要求。”在筆者看來也應該如此,獨創性這個說辭很多時候成了不法侵權的“保護殼”早就應該去除了,而且很多體育賽事呈現給用戶的直播內容也包含了鏡頭切換、解說等素材,某種程度上也可以算獨創性的內容,應該得到保護。
至于體育直播的侵權處罰,大多很低,相比侵權所得不值一提。比如上文提到的電視粉被CCTV告了之后,繼續運營并且持續的盜播其他平臺的內容。搜狐公司對電視粉經過漫長的取證,并且打官司勝利之后,也僅僅獲得了對方5萬人民幣的賠償,這對于損失來說顯然無法彌補,5萬元的處罰也形同隔靴搔癢。所以我們也希望相關的司法認定和處罰也應該與時俱進,對不法分子真正形成震懾作用。
體育賽事成直播最大“蛋糕” 盜版侵權也進入“新媒體”時代
俗話說無利不起早,盜播侵權背后的支撐是巨大的“紅利蛋糕”,比如英超轉播費用高達22.473億歐元,意甲收入為8.555億歐元,西甲為7.602億歐元,德甲和法甲則分別為5.794億歐元和4.679億歐元。一些平臺通過盜播可以省下大額的版權開支費用,進而大幅度提升盈利。
然而相比過往的直播侵權,到了新媒體時代,盜播侵權也進入了“新媒體”時代,手段更先進、更隱蔽、危害更大。比如一些企業通過技術手段,研發相關APP,通過盜鏈內嵌,可以把多種體育賽事涵蓋到一款產品中來,直播畫面中仍然顯示版權方相關的logo,這些直播內容免費給用戶提供,以此吸引大量用戶進而通過廣告、游戲等模式進行盈利。
另外除了主觀的“侵權盜播”,還有客觀的侵權,比如有很多直播APP,由于門檻很低,用戶在觀看相關的體育賽事時,只要沒有被制止,人人都有可能變成“直播源”,進行賽事實況直播。而這些新出現的技術和終端,也將對我們當前的司法認定和舉證帶來難度。
這一次在張近東的建議中,也特別提到了建議對于新媒體體育賽事直播權利進行單獨界定或者在“信息網絡傳播權”中去除關于選定時間的內容,將賽事直播權利納入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范圍。而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就可以跳過之前的法規缺失,從信息保護層面對體育賽事進行版權保護。同時,張近東建議摒棄侵權判斷標準的“服務器標準”,而以是否獲得權利人許可作為侵權判斷的基本標準,以權利人是否進行了權利告知、侵權人是否提供了即時的有效溝通方式和停止侵權措施作為輔助標準,這點如果能夠被司法采納,將解決“我又沒有存在服務器,憑什么說我侵權”的難題。
張近東代表建議的建設性:何以完善司法體系
縱觀張近東的建議全文,相比前兩年針對體育領域的提案,今年的建議更系統化、更科學,更能從司法基本層面建言行業健康發展。正如張近東所言,在新媒體時代,要通過法律體系的完善,盡快厘清體育直播的法律性質和權利邊界,統一司法尺度和裁判標準,加大懲罰力度,以有效促進體育產業的長遠發展。在筆者看來,很多問題都是因為發展和立法步伐不同步造成的,我們的相關法律法規的出臺,在今后一段時間,也應該要與時俱進,切實的服務好新時期的產業發展。
無獨有偶,2018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李總理也特別提到要完善產權制度和要素市場化配置機制。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對各種侵權行為要依法嚴肅處理,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實行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要用有力的產權保護、順暢的要素流動,讓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競相迸發。
對于中國經濟界的幾大巨頭,蘇寧、騰訊、阿里、萬達等紛紛涉足體育賽事,他們耗資了數百億的資金購買相關的版權,他們的直播權益就是他們的固有產權,是時候應該得到完善的司法體系保護了。
俗話說,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在法國、意大利等國家由成文法確認賽事組織者對該賽事擁有包括轉播權在內的商業開發權利,德國和日本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可以保證賽事組織者的這類權利不被其他人濫用。相信在不久的將來,隨著各方的努力,一系列成體系、成機制并且可以持續完善的體育賽事相關的法規將會逐步出臺。文/丁道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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