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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年協議”多次被否,為何華彬卻堅持不放手?

        新視界作者 雷達財經 / 砍柴網 / 2025-03-09 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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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紅牛爭奪戰”再迎新進展。

        雷達財經出品 文|李茜 編|深海

        年銷售額約200億的紅牛,“商標爭奪戰”或迎來終局。

        2月28日,天絲集團發布《正本清源系列聲明二》,稱“50年協議”毫無意義。

        雷達財經注意到,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下稱“紅牛維他命”)營業執照已于2018年到期,而此后2018年的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的生效裁決對紅牛維他命經營期限到期事項進行了確認,所謂“50年協議”似乎是華彬集團操控紅牛維他命“以時間換空間”拖延訴訟進展的無奈之舉,拖延改變不了案件走向。

        天絲集團的底氣,源于最高法、以及各地法院的判決。事實上,“50年協議”并未獲得眾多法院的采納和認可。即使該協議真實存在,也只是一份意向性協議,后續被正式的協議取代,并不影響案件最終走向,且該協議與和商標授權無關,多地法院一審判決一致認定紅牛維他命及其委托華彬集團工廠生產的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構成商標侵權。但是,為何華彬集團依然反復重提這份目前來看對終局影響并不大的“50年協議”呢?

        北京一位律師向雷達財經表示,“50年協議”是華彬集團繼續生產、銷售紅牛的基礎,如果該協議無意義,則意味著華彬集團再也無權生產、銷售紅牛飲料,年銷200億、品牌價值巨大的紅牛將收歸天絲集團的懷抱。

        “種種跡象和諸多法院判決及深圳中院的最新裁定都表明,所謂‘50年協議’沒有任何實質意義,不過是華彬方為了牟取非法利益為其持續侵權行為尋找借口,終將成為華彬集團抓不住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天絲集團在聲明最后部分稱。

        而在這種情況下,華彬一方的經銷商、供應商經營將面臨巨大的不確定性,華彬一方一旦敗訴,將對經銷商、供應商帶來巨大沖擊。

        訴訟大戰如火如荼,“50年協議”突然現身

        “累了困了喝紅牛”、“你的能量,超乎你想象”……伴隨著這些國人耳熟能詳的廣告詞,紅牛飲料熱銷大江南北。目前,中國紅牛年銷售額達200億。

        紅牛在中國市場的成功,也助推華彬集團實控人嚴彬財富攀升。2018年,嚴彬以780億元的財富位列胡潤百富榜第23位。

        然而,作為紅牛品牌及“紅牛”商標的創始者和所有者,天絲集團對與華彬集團的合作并不滿意。據《財經》雜志報道,天絲集團首席執行官許馨雄曾直言,“中國紅牛”在2015年以前長達二十年的時間內從未召開過一次董事會,而許氏家族作為公司的第一大股東也從未拿到過一分一毫的分紅。

        2018年,天絲集團與華彬集團的合資公司紅牛維他命經營期限到期,天絲集團決定結束與華彬集團合作,尋找新的合作伙伴生產紅牛。

        不過,華彬集團一方對經營期限到期并不認可。2018年9月末,其子公司北京紅牛控制的北京紅牛飲料銷售有限公司 運營的紅牛網站發布聲明稱,根據本公司合營各方早已形成的有約束力的法律文件,本公司的經營期限為五十年,并且在前述期限內,本公司是唯一有權在中國境內生產、銷售紅牛飲料產品的公司。

        2月28日,天絲集團發布《正本清源系列聲明二》,對“50年協議”的來龍去脈進行了詳細介紹。

        根據聲明,雙方訴訟自2016年爆發。在2018年10月以前,盡管雙方已經存在多起訴訟案件,但從無任何一方提及過所謂的“50年協議”。包括合資公司在歷史存續過程中的所有合資合同、備忘錄,均未出現相關內容。

        2018年10月,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貿仲”)作出生效裁決,認定合資公司經營期限為20年,于2018年9月29日到期屆滿。在之后的撤裁訴訟中,華彬方及其管理團隊突然拋出“50年協議”復印件。

        2022年3月,在深圳國際仲裁院開庭審理過程中,華彬方再次突然襲擊,稱其有所謂的“50年協議”原件,并依據該“原件”主張相關權利。然而,深圳國際仲裁院裁決的該案最后并未采納所謂的“50年協議”原件,更沒有采納華彬方基于此提出的相關主張,并駁回華彬方的仲裁請求。

        有法律行業從業人士也表示,根據紅牛維他命1998年成立時的合同,第55條明確約定各方一切協議、備忘錄、函件,與該合同不符者均以該合同為準,這意味著1995年合同約定的50年條款不再具備法律效力,應當以1998年約定的20年為準。

        多地法院支持天絲集團主張,華彬醉翁之意不在酒

        目前,天絲集團的主張,獲得了多地法院的支持。

        據天絲集團發布的《正本清源系列聲明二》,在最高人民法院394號關于紅牛系列商標權權屬糾紛駁回合資公司訴訟請求的生效判決中,認定天絲公司對合資公司的商標許可是有期限使用許可,最后一份商標許可期限截止日期為2016年10月6日。

        判決書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現有證據下,“50年協議”真實性存疑,合資公司提起的與該協議有關的其他訴訟,與商標權屬案無關,不予以采納。

        前述聲明還指出,在最高院(2021)最高法民申1162號裁決作出認定,“95年合同”中所涉及的商標、配方、工藝等知識產權不應視為天絲公司的出資。“50年協議”即使屬實,亦未對紅牛系列商標的所有權作出約定,故紅牛公司提出依據“95年合同”及“50年協議”獲得紅牛系列商標所有權的主張不能成立。

        此外,多地法院對“50年協議”的真實性、有效性未予認定。

        浙江高院(2020)浙民初42號一審判決顯示,被告華彬方提交了“50年協議”作為證據,用以證明賦予紅牛維他命公司自1995年起五十年內在中國境內獨家生產、銷售紅牛飲料的權利。但在該判決中對“50年協議”的真實性未予認定。判決結果為停止生產銷售并變更企業名稱,賠償侵權損失1億元。

        廣州天河法院、吉林高院、黑龍江高院等判決也認定由華彬集團控制的紅牛工廠、銷售公司及相關方商標侵權,沈陽中院、成都中院、武漢中院、北京知產法院也先后認定華彬關聯方及市場銷售商“紅牛維他命功能飲料”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包括南京中院一審判決已經生效,累計判賠金額超6億元。

        值得關注的是,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曾于2022年12月作出(2019)粵0391民初725號一審判決,判定所謂“50年協議”第一條有效。隨后,天絲集團提起上訴,請求撤銷深圳前海法院的一審判決,上訴法院經審理裁定撤銷一審法院的判決并發回一審法院重審。

        對此,2月8日,華彬集團一方通過紅牛網站發布聲明,本案屬于在泰國天絲提出管轄權異議后,經向最高人民法院報核裁定應由前海法院行使司法審判權審理的案件,且前海法院一審審理過程中已經完成了對北京四中院案件的情況核實,并不存在深圳中院裁定中所述“本案應發回重審”的理由。

        聲明稱,深圳中院裁定書已經明確認定了《50年協議書》簽約事實,即已認定《50年協議書》真實性。在案件處理上,深圳中院以一審法院程序上應該中止審理而未中止為“理由”將判決生效的結果暫時擱置,且并未提及一審法院判決存在任何實體錯誤。

        “與《50年協議書》直接相關的三起案件均仍在審理過程中。”華彬集團一方在申明中稱,依據《50年協議書》約定及其后實施的系列商業行為,中國紅牛才是紅牛飲料及品牌在中國的實際創立者、經營者和主要貢獻者。

        雖然華彬堅稱“50年協議”真實有效,但從訴訟結果來看,其并未根本性改變訴訟大戰走向。但為何其一直堅持在各地方法院上訴,并且希望法院認定協議中的部分條款內容有效呢?

        對此,有行業人士道出個中玄機。華彬集團圍繞協議拆分起訴,可以此拖延合資公司清算,通過委托華彬工廠的方式繞開營業執照到期的法律風險,掩護生產。而事實上,合資公司自有工廠早已因營業執照到期處于停產狀態,同時據內部人士表示,合資公司對外委托加工生產的銷售收入并沒有回到合資公司。

        圖注:合資公司停產通知

        而天絲集團則在最新聲明中稱,華彬集團一方及其管理團隊為了長期攫取非法利益,非法控制紅牛維他命一手炮制了所謂的“50年協議”之爭,無視最高院生效判決,一再利用所謂“50年協議”大做文章,并將協議條款分拆起訴故意浪費司法資源,同時誤導宣傳,多次對外聲稱有所謂的“50年”獨家經營權,混淆視聽、擾亂司法審判秩序。

        在一些市場人士看來,在華彬一方商標權存在不確定性的情況下,其一旦最終敗訴,將對經銷商、供應商帶來巨大沖擊。雖然雙方訴訟戰你來我往,但畢竟商業糾紛需要回歸法治來解決。而一系列的判決并不站在華彬這一邊。一份已不被法院認可的協議,對于挽回商業版圖作用可以說早已沒那么重要。

        在2018年的一份聲明中,華彬一方稱,公司的員工達數萬,經銷商數量達上百萬。

        有法律行業從業人士認為,作為紅牛下游的經銷商,在華彬一方商標權存疑的情況下,將全部身家壓在華彬紅牛一方,本身就是非常危險的行為。此外,銷售存在侵權風險的產品,自身也有可能面臨索賠。

        對于天絲集團和華彬集團“紅牛爭奪戰”的后續進展,雷達財經將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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